今年会

今年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52


今年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处理各类学生违纪事件,建立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正式注册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毕业前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条款的,选择处理较重的一个条款进行处理。两个处理等级相同的,则加重一级处理。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加重一级处理,多次受到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违纪考核期内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奖(含奖学金)活动,同时负担因违纪行为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假情况蒙骗组织、认错态度差;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打击报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在学院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学院交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任何学生在本规定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本条例的特权。禁止任何人为违纪学生说情或故意干扰阻挠正常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有功的检举人、证人,查处工作部门负有保护义务,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检举人的检举材料必须保密。

第十条  学生违纪查处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处理程序与规定秉公办理,违反者学院追究其相关责任。任何错误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均应及时纠正。

第二章  关于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一条  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愿意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国家尊严或学院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造、宣扬、参与封建迷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形式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到公安部门治安罚款者。

1.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罚款金额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罚款金额在1000-2000元者,给留校察看。

4.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关于偷窃诈骗

第十四条  凡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撬窃作案者,经保卫、公安部门查实,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300---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并受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受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犯有第(六)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关于损坏公物

第十六条  在校园乱涂、乱画、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坏学院设备、家具、房屋等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价值5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损坏价值100—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损坏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损坏公物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比照损坏一般公物加重一级处理。

第五章  关于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动手致他人轻伤者,视性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动手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1)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名义,参与打架(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1)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如有做伪证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犯有第十九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关于旷课和考试违纪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记)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获警告处分者(已旷课12学时),再旷课1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获严重警告处分者(已旷课24学时),再旷课1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获记过处分者(已旷课36学时),再旷课2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获留校察看处分者(已旷课60学时),再旷课24学时,按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判其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违纪科目成绩以“舞弊行为”记载。

第二十二条  测验、考试(考查)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其它考试(如英语A级、等级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测验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期末考试(考查)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考试(考查)协同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参与集体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八)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九)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十一)违反考试纪律,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十二)其它严重作弊、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制止后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章  关于打麻将、赌博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打麻将,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有赌博行为者,按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为赌注,用抽签、设彩、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发起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三次校内赌博或参与一次社会赌博,一经查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赌博导致打架斗殴或抢夺财物者,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明知同学赌博而不制止、不劝告,也不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或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章  关于其它违纪

第二十八条  饮酒与酗酒

  1.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校内饮酒,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凡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因酗酒发生后果所用医药费自理,误课按旷课论处,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论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严重影响公寓安全、住宿秩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住宿资格。

(二)学生私自进入异性公寓、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异性、往来人员在宿舍内过夜,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生在公寓内进行贩卖、出租、放映、商务等经营性活动,发放、张贴传单,在公寓内进行非法放贷、传销、传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寝室内饮酒、赌博、累计三次吸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公寓内高空抛物、乱丢垃圾、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溜冰、玩球、乱涂乱画、饲养宠物、乱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再次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区域私接及寝室内私接乱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在寝室内违规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吹风、“热得快”、插电热水器、电热杯、电熨板等电器)、私藏存放易燃易爆品、燃烧纸和杂物、私藏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公寓统一熄灯后不按时归寝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未按时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爬墙(窗)进出学生公寓,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九)保持寝室卫生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卫生不合格寝室给予通报批评,三次通报给予寝室全体人员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离校查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十)在教室、公寓等公共场所起哄、寻衅滋事闹事以及有其他类似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住宿学生干扰、阻碍、威胁、恐吓、漫骂、殴打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正常工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内私自翻越门禁、护栏,不配合门禁检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以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造、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破译他人密码,非法盗取、公开或删改他人资料,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冒用学院名义发布虚假广告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复制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院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活动纪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信息中心、机房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违纪处理者或他人帮助受违纪处理者对证人、检举人、查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班级、学生社团等学生集体组织实施违纪行为应负违纪责任,所在二级学院或其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采取强制整顿、改组、解散等治理措施,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学生干部或组织者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无理取闹、妨碍、干扰学院工作人员(含正在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正常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出言不逊、威胁、辱骂、殴打老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者,免去其职务同时,比照一般违纪行为加重一级处理。

第四十条  抄袭、篡改、伪造、买卖、代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侵犯他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宣传、组织、诱导他人参与不良贷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非法骗取、盗取他人个人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疫情期间,对不参与、不配合学校防疫工作(包括打卡、健康情况上报、检查检验、网络宣传班会活动等)的学生,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视情节严重性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四十六条  疫情期间,学生未履行请假程序私自离开校园,宿舍楼封闭后未请假私自离开宿舍楼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不配合学校防疫工作并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  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查处相关部门,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协商决定并报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给予违纪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处理,需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院学生处以通报的形式在学院内公布(涉及学生隐私问题,处分决定可不予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理,须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院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的学生违纪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当事学生、证人等签字的原始材料和整理材料),应在调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查;学生处负责调查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负责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与当事学生接触时,必须首先表明身份,尊敬当事学生人格,严禁侮辱、打骂违纪学生。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辅导员应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定相关证明人给予证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应依据本条例及时做出处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在三个工作日(以通报下发之日为准)内及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纪须同时给予党、团纪律处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本手册总则第六章学生申诉提出申诉。

第十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七条  处分解除的条件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一年(含一年)以上考核期,未再受过学院、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和任何处分,可申请解除其原处分;毕业前夕违纪的学生,可根据具体表现提前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有权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奖。

第五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受处分学生以书面形式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申请解除处分;

(二)本人在班会上宣读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全体同学评议,以集体不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过半数,解除处分申请在班级通过。

(三)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班级评议,经研究同意后,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报学生处审定。

(四)毕业前未能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出具一份毕业后表现证明,再履行二级学院、院两级审批手续。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批准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提出解除意见,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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